日本火藥出口議題 


近日日本政府希望修改防衛裝備輸出三原則,將掃雷、教育訓練兩大領域所需裝備納入日本可輸出之防衛裝備中;現在日本可輸出的防衛裝備之領域僅限於「救難」、「運送」、「警戒」、「監視」、「海上掃雷」之五大領域。根據政府相關人士透露在掃雷部分可能會提供掃雷裝備給烏克蘭,而教育訓練部分可能會提供教練飛行機給予東南亞國家軍隊進行使用。隨著日本再度有意修改防衛裝備輸出三原則,除了日本近期公布的協助周邊防衛能力發展國家加強國防能力的政府安全保障能力強化支援(Official Security Assistance, OSA)之外,路透社也在月初報導一則美國為了生產供給給烏克蘭的155釐米砲彈,其中由於火藥不足的問題轉至向日本製造彈藥相關的工廠進行詢問之消息。鑑於日本本身不得輸出具有殺傷力的武器或彈藥,因此於去年日本透過自衛隊法第116條之3,對於發展中國家提供自衛隊裝備或以低價讓渡的型式,陸續提供烏克蘭防彈背心、頭盔、防寒衣物、糧食、發電機等物資。 

在防衛裝備輸出三原則的第一原則內便有著禁止輸出裝備至紛爭當事國之條件,然而烏克蘭與俄羅斯處於交戰狀況,為何日本依舊可以輸出裝備至烏克蘭,這便要從日本政府如何定義紛爭當事國來理解。從防衛裝備輸出三原則的第一原則內可以找到所謂紛爭當事國在官方文件的定義為受到聯合國安理會採取措施的國家為對象,在過去僅有韓戰時期的北韓及波灣戰爭時的伊拉克兩國。因此日本依然可以依循運用方針輸出裝備至烏克蘭,但清單中的防彈背心於當時現有的方針下無法出口,為了此狀況日本政府在執政黨與在野黨進行協調後,在一週多的時間內同意透過以單一案例的形式,藉由在方針中新增項目表示對於遭到違反國際法受到侵略的烏克蘭透過自衛隊法第116條之3的方式進行防衛裝備的移轉;至於頭盔,由於日本政府認定在民間市場也有類似的物品因此不納入軍用頭盔分類可以直接出口。 

回到火藥的問題上,以日本外銷出去的電腦作為案例來說,即便於海外受到軍隊所使用,但也因為除了軍隊外,在民間亦可以購買的緣故,故不列入三原則內。同樣根據管理輸出事宜的經濟產業省的回覆,火藥類商品也並非全部皆使用於軍事用途,用於工程等用途的火藥只要經過經濟產業省的審查,通過後便可以出口海外市場。關於該議題,路透社也向日本國內製作三硝基甲苯(TNT)的廠商進行確認,對方雖然有製造火藥,但未收到來自美國政府及美軍直接的詢問;日本政府方面則回覆無法針對個別案件進行回覆。
 
 
烏克蘭軍隊所使用的155釐米的M777自走砲(https://mil.in.ua/en/articles/155mm-artillery-of-ukraine/

自衛隊所使用的92式地雷清除器(Seen7 -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18279083​​​​​​